当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发生变动时,投资方需要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采用的核算方法来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应按照其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这是因为被投资单位盈利增加了其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按持股比例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权,具有重大影响,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那么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30% = 3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30万元。
若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投资方应按照其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分担亏损的金额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仍以上述例子为例,若B公司当年发生净亏损100万元,A公司应分担的亏损为100×30% = 3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投资收益”3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万元。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后,仍有额外亏损需要分担,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投资方通常不做账务处理。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这是因为成本法强调的是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不随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变动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综上所述,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变动时的账务处理,关键在于判断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核算方法下的处理方式存在明显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