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依据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下面从不同取得方式详细阐述其初始计量依据。
首先,以支付现金取得的合营企业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这里的购买价款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例如,企业以现金100万元购买合营企业的股权,同时支付了相关税费5万元,那么该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成本就是105万元。
其次,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合营企业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比如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取得合营企业投资,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支付给承销机构的费用为10万元,那么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10万元费用按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合营企业投资,其初始计量要区分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最后,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合营企业投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总之,合营企业投资初始计量依据会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而有所不同,企业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准确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