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两种不同保证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在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拥有选择权。
从保证责任的强度来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性责任,其责任相对较轻。因为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较重,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债务人的责任几乎处于同一顺位。
在设立方式上,一般保证需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程序方面,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通常需要先起诉债务人,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综上所述,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保证责任承担、强度、设立方式和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