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中,存在一些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特殊情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如果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然而,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是因为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进一步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导致商誉的确认金额不断循环增大。
其次是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准则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例如,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其研发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这种情况下,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由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最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这是因为在满足这两个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决策来控制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从而避免了在当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例如,投资企业能够决定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从而控制子公司向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的时间和金额,使得与该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