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企业:
首先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这里的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例如,一家服装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服装出口到国外,就可以按照“免、抵、退”税办法来处理增值税。
其次是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还。比如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进出口的外贸公司,从国内采购电子产品后出口,就可以享受“免、退”税政策。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企业,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等也有相应的增值税退免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不退税的政策。
总之,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