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不过,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种以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的方式,能较为直观地反映出该应税消费品在市场上的价值,保证了税收计算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1 - 比例税率)。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这种计算方式考虑了生产该应税消费品所耗费的基本成本和受托方应获取的利润等因素,以此来确定计税基础。
对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在复合计税的情况下,除了考虑材料成本和加工费,还将从量计征的部分纳入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中,全面涵盖了消费税的计税要素,确保了税收征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以上不同情况确定计税依据,能够合理、准确地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既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又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