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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2/17 19:08:06  字体: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本票中,出票人与收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从出票人的义务角度来看,出票人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这意味着出票人必须对本票上记载的金额承担见票即付的责任。只要收款人在法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本票,出票人就应当无条件支付票款,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除非是基于票据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等法定情形)。出票人不能以与收款人的基础关系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款,这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而且,出票人的付款义务是最终的,即使出票人在支付票款后,也不能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从收款人的权利角度来说,收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收款人在取得本票后,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见票并要求支付票款。这是收款人的主要票据权利,是基于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而产生的。同时,在出票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收款人还享有追索权。不过,由于本票的特殊性,其追索权的行使相对支票和汇票有一定区别。在本票中,因为出票人本身就是主债务人,所以收款人通常是在出票人破产、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特殊情况下,才会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

此外,收款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收款人必须在法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超过该期限,虽然其票据权利并不消灭,但可能会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而出票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收回本票,以消灭票据关系。总之,本票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本票这一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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