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免责条款无效:
首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基于对人身权利的高度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排除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例如,在一些高风险的娱乐活动中,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里若有“发生任何人身伤害,商家概不负责”的条款,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一旦消费者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商家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而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没有达到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应有的注意程度,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会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比如,保管人在保管他人财物时,故意将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财物丢失、损坏,而保管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声称保管人对任何损失概不负责,这种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这种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对方的财产权益,法律不能支持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来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如果免责条款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有序,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总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严格限制,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