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境外所得是否属于中国税收管辖,需要依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从居民身份和所得来源地两个关键方面来判断。
首先,从居民身份角度来看。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的居民个人,其境外所得就属于中国税收管辖范围。例如,中国公民李先生虽然在国外工作取得收入,但他在中国有住所,那么他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等境外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境外所得通常不在中国税收管辖范围内。
其次,从所得来源地角度判断。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来源地判定规则。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来确定。如果劳务发生在境外,一般属于境外所得,但如果该劳务与中国境内有实际联系,比如是为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的项目提供劳务等,可能也会纳入中国税收管辖。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如果负担、支付所得的主体在中国境内,那么该所得即使是境外产生的,也可能属于中国税收管辖范围。
另外,中国还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这些协定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当出现境外所得税收管辖的问题时,税收协定也会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如果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某项境外所得应在对方国家或地区征税,那么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予相应的税收抵免等处理,以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税收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判断境外所得是否属于中国税收管辖,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所得来源地以及税收协定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