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据背书转让后,原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会发生一系列明确的变化。
首先,当原持票人进行背书转让时,其最直接的变化就是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占有票据是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前提。原持票人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对票据的实际控制,这是票据权利变化的外在表现。
从权利本身来看,原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了被背书人。票据权利包含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原持票人背书转让后,这一权利随之转移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成为新的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主体。例如,在商业汇票中,原持票人背书转让后,被背书人就可以在汇票到期时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同时,原持票人的追索权也会发生相应变化。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等行使的权利。原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后,通常情况下其对后手的追索权会消灭。不过,原持票人在背书转让后,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能对其直接前手保留追索权。比如,如果原持票人是因为被欺诈、胁迫等原因进行背书转让,在其依法撤销背书行为后,仍可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
此外,原持票人在背书转让后,不再享有票据上的其他附属权利,如对票据进行质押等权利。而且,原持票人还可能因为背书行为而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如果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承兑,原持票人作为背书人可能需要对被背书人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背书转让后原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主要的票据权利转移给了被背书人,同时自身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