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界定共同控制中的“联合决策”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从合同约定角度来看,联合决策往往基于相关各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对于关键经营和财务决策,必须由参与方共同作出。例如,在一个合资企业中,合同可能会约定,涉及企业的重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等关键事项,需要经过所有共同控制方一致同意才能实施。这种合同约定是联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它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各方在决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决策的关键事项范围是界定联合决策的重要因素。联合决策所涉及的应该是对相关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这些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战略方向制定、主要资产的购置与处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只有对这些核心事项的决策达成一致,才能真正体现共同控制的实质。如果仅仅是对一些日常的、非关键的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可能并不属于共同控制下的联合决策范畴。
再者,决策过程的参与和制衡机制也很关键。联合决策要求每个共同控制方都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决策过程中,各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且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主导决策结果。例如,在董事会会议或类似决策机构中,每个共同控制方委派的代表都有投票权,且决策需要达到一定的投票比例才能通过,这就保证了各方在决策中的制衡,避免了一方独大的情况。
另外,决策的频率和持续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联合决策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在相关活动的持续期间内,针对关键事项持续进行的决策过程。如果只是偶尔在某个特定事项上进行了一次共同决策,而在其他大部分时间里一方能够自主决定关键事项,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不符合联合决策的定义。
最后,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联合决策与各方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共同控制方之所以要进行联合决策,是因为他们的经济利益与相关活动的结果直接挂钩。通过联合决策,各方可以共同控制风险、分享收益,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界定共同控制中的“联合决策”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关键事项范围、决策过程的参与和制衡机制、决策的频率和持续性以及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