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控制的情形下,各方权利并非一定对等。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从定义上看,在决策相关活动时,各参与方都有一票否决权,这体现了在决策权力上的一种平等性。比如,A公司和B公司共同控制C公司,对于C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A公司和B公司都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同意,决策就无法通过,在这个层面上双方的权利具有对等性。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各方权利可能并不完全对等。一方面,虽然在决策重大事项时需要一致同意,但各方在资源投入、专业能力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例如,一方可能在资金投入上占据主导地位,为合营企业提供了大部分的启动资金和后续运营资金;而另一方可能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优势。这种资源和能力的差异可能导致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各方发挥的作用不同,实际影响力也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从利益分配角度来看,各方的权利也可能不对等。共同控制下的各方可能根据事先的约定,按照不同的比例分配合营企业的利润和承担亏损。即使在决策权力上是平等的,但利益分配的差异也反映出权利的不对等。比如,一方可能由于前期投入较大,约定在利润分配中享有较高的比例。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条款可能会赋予某一方一些额外的权利或限制。例如,可能会约定某一方在特定事项上具有优先决策权,或者某一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合营企业的某些资产具有优先使用权等。这些特殊条款的存在也会导致各方权利的不对等。
综上所述,虽然共同控制强调决策时的一致同意,但在资源投入、利益分配以及特殊合同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各方权利不一定是完全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