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的宗旨和目的,作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以下几种行为构成代理权滥用:
首先是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处于交易双方的地位,交易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只出自代理人一人,很难保证代理人会完全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进行交易。例如,甲委托乙代理购买一批货物,乙恰好有一批相同的货物想要出售,于是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买卖合同。此时,乙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抬高货物价格,从而损害甲的利益。
其次是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在双方代理中,代理人要同时为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决策,这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是不可能做到公平兼顾的。比如,甲委托丙购买一台电脑,乙委托丙出售一台电脑,丙同时代理甲和乙进行这笔电脑交易。丙很难在交易中同时满足甲以低价购买和乙以高价出售的合理诉求,极有可能损害其中一方甚至双方被代理人的利益。
最后是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勾结,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诚信原则。例如,在房屋买卖代理中,房屋代理人与买方串通,故意压低房屋价格,然后双方私下瓜分差价,这就严重损害了房屋出售方(被代理人)的利益。一旦被认定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相对人要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这几种行为都构成代理权滥用,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代理制度的正常运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