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主要针对以下几类行为:
一是转让定价避税行为。企业通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价格,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或亏损企业,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之间,通过高价购进原材料、低价销售产品等方式,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二是资本弱化行为。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额,在融资时采用债权性投资远高于权益性投资的方式。因为债权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能。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利息扣除,减少应税所得。比如,企业大量向关联方借款,支付高额利息,降低自身利润,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三是利用避税港避税行为。企业在一些低税或无税的国家和地区(避税港)设立公司,将利润转移到这些公司,以逃避本国的税收。例如,一些企业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往来,把利润留在避税港公司,而不在实际经营地纳税。
四是滥用税收协定行为。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而这些待遇并非协定本意给予他们的。比如,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在协定缔约国设立导管公司,利用该导管公司享受协定优惠,从而减轻在来源国的纳税义务。
五是不合理商业安排行为。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获取税收利益。例如,企业进行复杂的重组、并购等交易,表面上是正常的商业运作,但实际上是为了规避税收。这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往往没有经济实质,只是为了减少纳税。反避税措施旨在打击这些不正当的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