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中,当满足特定条件时,租赁可以合并处理。这主要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可以将租赁合并处理。
首先,如果两项或多项租赁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且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就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那么这些租赁应合并处理。例如,企业为了开展一项新的业务项目,同时租赁了办公场地和配套的专用设备。这两项租赁是围绕新业务项目这一总体商业目的而进行的,单独看其中一项租赁无法完整理解企业的商业意图,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办公场地租赁和专用设备租赁合并处理。
其次,当一项租赁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另一项租赁的定价或履行情况时,这两项租赁也应合并。比如,企业租赁了一片土地用于建设工厂,同时又从同一出租方租赁了工厂建设所需的施工设备。施工设备租赁的租金根据土地租赁的期限和土地使用情况来确定,那么这两项租赁就需要合并处理,因为它们在价格确定上存在关联。
最后,如果两项或多项租赁让承租人可以同时使用租赁资产,从而取得比单独使用各项租赁资产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些租赁也应合并。以航空公司为例,航空公司同时租赁了飞机机身和发动机,只有将两者结合使用才能使飞机正常运营,获得运输收入。单独的机身或发动机都无法实现这一经济利益,所以飞机机身租赁和发动机租赁应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当租赁基于总体商业目的构成一揽子交易、租赁对价相互关联以及能通过合并使用租赁资产获得更大经济利益时,在会计上应将这些租赁合并处理,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租赁业务实质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