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据法律关系中,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出票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就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以及相关费用。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当乙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无法获得付款,甲公司就需要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应利息等费用。
其次是背书人。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当后手的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背书人就需要对持票人承担偿还责任。比如,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若戊在票据到期时无法获得付款,戊可以向丁、丙等背书人进行追索,丁和丙就要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然后是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承兑人一旦对汇票进行承兑,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使出票人未依约提供资金,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例如,银行作为承兑人对商业汇票进行了承兑,在汇票到期时,银行就必须按照票据金额向持票人付款。
最后是保证人。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保证,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时,保证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票据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比如,A为B的票据债务提供保证,若B无法履行付款义务,A就要承担票据责任,在A承担责任后,A可以向B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综上所述,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以及保证人在不同的情形下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以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和持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