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是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授予日是股份支付的起始环节。它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也就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并且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日期。在这一天,企业需要确定股份支付的类型,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同时要明确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行权价格等重要条款,这些信息将作为后续会计处理的基础。
等待期是股份支付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即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在等待期内,企业需要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最佳估计。同时,根据股份支付的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在可行权日之后,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企业在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我国法规规定,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与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