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这里的“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2.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不过,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机构申报: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的集中,一般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所以可以豁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