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判断企业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股权比例来看,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通常认为存在控制关系。比如A公司直接持有B公司60%的股份,那么A公司对B公司就具有控制权。不过,股权比例并非唯一的判断标准。
其次,要考虑表决权的行使。即使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行使权力,也视为存在控制关系。例如,C公司持有D公司40%的股份,但C公司与其他小股东达成协议,能够实际控制D公司超过半数的表决权,那么C公司对D公司存在控制关系。
再者,依据章程或协议规定。如果根据章程或协议,一方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也表明存在控制关系。比如在E公司和F公司的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E公司有权决定F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等财务和经营决策,那么E公司对F公司存在控制。
另外,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成员构成上,如果一方能够任免另一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也可判断存在控制关系。因为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着关键作用,能任免多数成员意味着可以主导公司决策。例如G公司能够任免H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那么G公司对H公司存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