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指的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仅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从定义来看,经济实质强调的是交易或事项的内在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而法律形式则是指交易或事项外在的法律表现形式。当两者不一致时,企业应更注重经济实质。
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为例,从法律形式上看,在租赁期内,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但从经济实质来讲,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承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够控制该资产并从中受益,同时也承担了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等风险。所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方应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并计提折旧等。
再比如企业的售后回购业务,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后又签订了回购协议,从法律形式上看是进行了商品销售,但如果回购价格是固定的或者是按照回购日的市场价格加上一定的利息等,这就表明销售方实际上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经济实质并非真正的销售,而是一种融资行为。此时,企业就不能简单地按照销售业务来确认收入,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作为融资业务进行处理。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能够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避免企业利用法律形式来粉饰财务报表,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决策依据,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它是对会计核算的一种深层次要求,促使企业更准确地把握交易和事项的本质,从而做出合理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