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可抵扣税额的计算,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按照特定的规则来进行。
首先,对于符合规定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这里所说的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在计算可抵扣税额时,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这里的已纳税款是根据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消费税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对于既实行从价定率又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消费税的复合计税办法,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这里的已纳税款计算要结合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方式,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都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只有符合规定的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才可以。例如,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