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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可对谁行使人的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1/12 18:11:34  字体: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行使人的抗辩。人抗辩又称为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多与票据基础关系有关。以下从不同情形来具体阐述票据债务人可对谁行使人的抗辩。

首先,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人的抗辩。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的签发、取得往往是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如合同关系。例如,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用于购买乙的货物,乙作为持票人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甲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此时甲作为票据债务人就可以对乙(直接持票人)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因为在这种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票据义务的履行与基础关系的履行具有关联性。

其次,对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也可行使人的抗辩。这些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本身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比如,丙以欺诈手段从丁处取得一张票据,当丙持该票据要求票据债务人戊付款时,戊可以基于丙取得票据手段不合法这一事实,对丙行使人的抗辩,拒绝付款。因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循合法、善意等原则,非法取得票据不能获得票据法上的保护。

再者,对于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同样可以行使人的抗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知情抗辩”。例如,己与庚之间存在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辛明知这一情况仍从庚处取得票据,当辛要求己付款时,己可以对辛行使人的抗辩。因为辛在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其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与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辛。

另外,对于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存在瑕疵,票据债务人也能行使人的抗辩。根据票据法规定,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比如,壬将存在权利瑕疵的票据无偿转让给癸,当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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