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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如何确认收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1/12 11:30:38  字体:
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确认收入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原则和步骤。

首先,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这里的实际利率是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每期确认融资收入时,出租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期确认的融资收入 =(期初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 - 期初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 租赁内含利率。然后,根据计算得出的融资收入金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当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此外,如果存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未担保余值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未担保余值增加,则不作任何调整。

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按收到的购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租赁资产返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应根据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的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总之,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收入确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准确计算和合理处理相关的会计科目,以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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