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具有多方面的特权。
首先,在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上,优先股拥有优先于普通股的权利。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对其资产进行变现并按一定顺序分配给各类权益持有者。在偿还完企业的债务,如应付账款、银行贷款等之后,剩余的资产会先用于满足优先股股东的权益要求。只有在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之后,才会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普通股股东。这一特权使得优先股股东在企业破产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先收回部分或全部的投资,相比普通股股东而言,减少了损失的可能性。
其次,优先股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率。在企业正常经营时,优先股股东按照固定的股息率获取股息。而在破产清算中,这一固定股息率也会影响剩余财产的分配。在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固定股息率计算出应得的股息,并且在剩余财产分配中优先获得这部分股息以及本金。这为优先股股东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收益预期,即使企业破产,他们也能基于固定股息率的约定,在财产分配中占据一定的优势。
再者,优先股的这种优先分配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购买优先股时就知道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自己处于相对优先的地位,这使得优先股在风险和收益特征上介于债券和普通股之间。与债券相比,虽然优先股的优先受偿顺序低于债券,但在企业还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时,优先股股东能够获得一定的回报;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优先分配权使其在破产清算时损失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股的这些特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后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那么优先股股东可能也无法全额收回本金和股息。而且,优先股股东通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权利相对较弱,例如一般没有表决权,这是为了换取其在破产清算等方面的优先特权。
综上所述,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在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固定股息获取以及风险降低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特权,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