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约收购期间,收购方受到一系列特定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首先,在要约收购期限方面,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这一规定既给予了目标公司股东足够的时间来考虑是否接受要约,又避免了收购期限过长导致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影响目标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价稳定。
其次,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这是为了防止收购方随意改变收购意图,给目标公司股东造成损失。一旦发出要约,收购方就有义务按照要约条件进行收购,增强了要约的确定性和可信度,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够基于稳定的预期做出决策。
再者,收购方需要严格遵守要约条件。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方需要按照要约中规定的价格、数量等条件进行收购,不得擅自变更收购条件。如果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变更后的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另外,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这一限制确保了所有股东都能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要约收购,避免收购方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股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最后,收购方在要约收购期间,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出现歧视性的行为。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收购方需要按照统一的要约条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综上所述,要约收购期间对收购方的这些特定限制,有助于保障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收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