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期法是一种简单直观的投资决策方法,用于评估项目收回初始投资所需的时间。在评估互斥项目时使用回收期法,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明确互斥项目的概念,互斥项目是指在多个项目中只能选择一个进行投资。对于每个互斥项目,要分别计算其回收期。计算静态回收期时,如果项目每年的现金净流量相等,那么静态回收期等于初始投资额除以每年现金净流量。例如,一个项目初始投资100万元,每年现金净流量为20万元,其静态回收期就是100除以20,等于5年。如果每年现金净流量不相等,则需要逐年累加现金净流量,直到其等于初始投资额,从而确定回收期。
接着,根据计算出的各项目回收期进行比较。一般来说,回收期越短,项目的流动性越好,风险相对越低,因为资金能更快地收回。所以在互斥项目中,优先选择回收期短的项目。
然而,回收期法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它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忽略了回收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比如,有两个互斥项目A和B,项目A回收期短,但回收期后现金流量很少;项目B回收期稍长,但回收期后有大量的现金流入。如果仅依据回收期法选择项目A,可能会错过更有价值的项目B。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可以采用动态回收期法。动态回收期法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现后再计算回收期。计算时,先将各年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然后再逐年累加折现后的现金流量,直至等于初始投资额。通过动态回收期法能更准确地评估项目的实际回收情况,在评估互斥项目时做出更合理的决策。
综上所述,使用回收期法评估互斥项目时,要先分别计算各项目的回收期,进行比较选择,但同时要认识到其局限性,必要时结合动态回收期法或其他评估方法,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