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审查:
首先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中有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这种情况属于母子公司或者控制关系极为紧密的关联企业之间的集中。在这种结构下,母子公司之间本身已经存在高度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它们在决策、经营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统一性。例如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持有子公司绝大部分有表决权的股份,此时它们之间进一步的集中并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原本就处于同一控制体系之下,所以可以豁免审查。
其次是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这意味着这些参与集中的企业都被另一家未参与此次集中的企业所控制。比如有几家公司,它们都被同一家大型企业控股超过百分之五十,那么这几家公司之间的集中实际上并不会改变市场上的竞争格局,因为它们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一致的,它们的经营决策等很大程度上是受这个共同控制人影响的,所以这种情形也可以豁免审查。
允许这些情形豁免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是为了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避免对企业正常的经营整合和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企业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和规模扩张。同时,这也体现了反垄断审查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聚焦于真正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