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制测试中运用之前的审计证据,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合理确定其对当前审计工作的支持程度。
首先,要评估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控制在本期未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但需要测试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的运行有效性。例如,企业的财务审批流程在过去几年一直保持稳定,注册会计师在前期审计中已经对该流程的控制有效性进行了测试并获取了充分证据。在本期审计时,若该流程未变,可基于前期证据,重点测试剩余期间该审批流程是否依然有效执行。
其次,若控制在本期发生了变化,那么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就不再适用。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本期重新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比如企业引入了新的财务软件,导致原有的财务数据录入控制流程发生改变,此时就不能依赖以前的审计证据,而要对新流程进行全面测试。
再者,要考虑拟信赖的以前审计中测试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某些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次审计时从中选取足够数量的控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例如,企业有多项内部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在前期审计中对部分制度进行了测试并获取了证据。在本期审计时,要从这些制度中选取一定数量进行重新测试,以确保控制的持续有效。
另外,对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不论该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都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而应在本期进行测试。因为特别风险涉及的控制一旦失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所以需要在当期获取最新的审计证据来评估其有效性。
总之,在控制测试中运用之前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要谨慎评估控制的变化情况、控制的性质以及风险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为审计结论提供可靠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