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后债权债务关系会发生多方面的变化。
首先,从债务消灭角度来看,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其债务原则上即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债务人无需再承担向债权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例如,甲欠乙一批货物,因乙的原因无法交付,甲将货物提存后,甲对乙交付货物的债务就消灭了。
其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这意味着自提存之日起,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而遭受毁损、灭失,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比如,提存的货物因地震而受损,债权人不能再要求债务人重新交付货物或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如存款利息、果树所结的果实等。提存的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应归属于债权人。例如,提存的金钱所产生的利息,债权人有权取得。
另外,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时,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如提存部门的保管费等,这些费用都应由债权人承担。因为是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进行提存,所以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是合理的。
最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在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方面,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可能会丧失该权利。例如,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该权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综上所述,提存后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消灭、风险承担、孳息归属、费用负担以及提存物领取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