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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9/27 11:00:39  字体: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核心要件。没有代理权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自始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就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比如甲未得到乙的任何授权,就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二是超越代理权,行为人虽然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被代理人所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例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购买价值不超过 10 万元的设备,而代理人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购买了价值 15 万元的设备;三是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当代理权已经终止,如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等情况下,行为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其次,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代理行为,行为人必须是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那就不属于代理行为,更谈不上无权代理了。例如,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乙签订合同,这就不是代理行为;而若甲声称自己是丙的代理人与乙签订合同,才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最后,第三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在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交易,那么这种交易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比如,甲知道乙没有丙的代理权,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仍与乙以丙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正常的无权代理情形。只有当第三人是基于合理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仍未发现行为人无代理权时,才构成无权代理。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以及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这几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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