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大会召开时,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有权提出临时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这一规定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话语权和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都对公司的发展有着不同程度的关注。对于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而言,他们在公司中有着较为重要的利益关联,其提出的临时提案可能涉及公司经营的关键问题,如重大投资项目、公司战略调整等。而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群体,他们可能来自不同背景,通过联合起来提出临时提案,能够汇聚更多的智慧和意见,更全面地反映股东的诉求。
例如,在一家大型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众多中小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较低,但当他们联合起来达到百分之三以上的持股比例时,就可以提出临时提案。这样可以避免大股东完全主导公司决策,保障公司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同时,对于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一程序规定确保了临时提案能够有序地进入股东大会的审议流程,既保障了股东的提案权,又维护了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满足一定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提出临时提案,这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