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中,对于连续生产使用自产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根据消费税相关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这里所说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用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烟丝是应税消费品,但在这个连续生产过程中,烟丝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这是因为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在最终产品销售时再征收消费税,避免了重复征税,体现了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然而,在计算最终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时,其税额计算方法要依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和计税方式来确定。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
如果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例如,化妆品厂将自产的香水精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高档化妆品采用从价定率计税,在高档化妆品销售时,按照其销售额乘以适用的比例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若采用从量定额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比如,啤酒厂用自产的啤酒液连续生产啤酒,啤酒采用从量定额计税,在啤酒销售时,根据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来计算消费税。
对于采用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如白酒,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生产企业用自产的酒精连续生产白酒,在白酒销售时,要同时考虑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总之,连续生产使用自产应税消费品在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而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要根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结合销售额、销售数量等因素来准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