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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下,重组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9/24 20:24:10  字体: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重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重组方式来分别阐述。

对于企业债务重组,若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重组后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了原债权的计税基础,不因为债权转股权这一行为而产生计税基础的调整,保证了税收处理的连续性。

在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规定比例,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规定比例,同时满足其他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种确定方式避免了因股权收购行为在税收上产生额外的所得或损失确认,维持了计税基础的连贯性。

对于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规定比例,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规定比例等条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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