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限制性条件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常见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结构性条件。这主要是指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调整措施。比如强制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改变市场结构,防止因集中导致某一企业在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从而维护市场的竞争格局。例如,在一些大型企业合并案中,如果合并后可能会在某一特定市场形成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要求合并方剥离其在该市场的部分业务,使其他竞争对手能够有更多的市场空间和机会参与竞争。
其次是行为性条件。这包括许可关键技术、开放平台等基础设施、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许可关键技术可以让其他企业获得原本被集中企业所控制的核心技术,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提高市场的整体创新能力。开放平台等基础设施能使更多的市场参与者接入,增加市场的竞争活力。例如,互联网行业中,如果一家大型平台企业进行集中后可能会限制其他企业的接入,执法机构可能会要求其开放平台接口,允许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之兼容。终止排他性协议则可以打破市场的封锁,让交易相对方有更多的选择,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后是综合性条件。它是将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方式。因为在实际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单一的条件可能无法完全消除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所以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例如,在要求集中企业剥离部分业务的同时,还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许可相关技术给特定的企业,以确保市场竞争能够在多个层面得到恢复和加强。这种综合性的方式能够更全面、有效地应对集中带来的复杂竞争问题,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