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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用于非销售目的如何计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9/23 18:54:04  字体:
应税消费品用于非销售目的时,计税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这是因为在最终产品销售时才征收消费税,中间移送使用环节不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例如,卷烟厂用自产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烟丝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只在卷烟销售时对卷烟征收消费税。

其次,当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是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二是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1 - 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对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此外,在确定计税销售额时,还需要注意销售额的确定范围,它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总之,应税消费品用于非销售目的计税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判断适用的计税依据和方法,确保消费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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