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垄断协议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有效遏制行业协会可能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首先,在法律对行业协会的定义方面,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但也可能被利用来组织会员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也不得组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对于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这种严厉的处罚措施,体现了法律对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此外,行业协会还应承担一定的合规义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要制定并执行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行业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宣传和培训等活动,提高会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垄断协议的特别规定,是从行业层面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禁止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和强调合规义务等多方面规定,促使行业协会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