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底稿归档后变动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了新的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完成并将底稿归档后,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注册会计师获取到新的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例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日后才发现某些之前未提供的重要合同文件,而这些文件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相关。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这些新证据来评估其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新证据表明原审计结论可能不准确,就需要对审计底稿进行变动。比如,新发现的合同显示被审计单位存在一项未入账的重大负债,注册会计师就需要修改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重新考虑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是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在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之后,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发现底稿本身存在问题,比如审计程序记录不完整、审计证据不充分或者审计结论有误等情况。例如,在后续的质量复核过程中,发现对某一重要账户余额的审计程序执行记录存在遗漏,没有充分记录对该账户余额进行函证的过程和结果。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审计底稿进行补充和完善,以确保底稿能够准确反映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同时,对于发现的审计结论有误的情况,如原审计结论认为某一事项不存在重大错报,但后续发现判断有误,就需要对底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审计结果的可靠性。
总之,审计底稿归档后的变动是有严格限制和正当理由的,这些变动都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审计结果的可靠性,维护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