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在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明确的体系,主要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部分。
从价计征方面,对于生产销售的卷烟,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卷烟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这里的全部价款是指卷烟销售的实际交易价格,如果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对于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方面,计税依据是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卷烟数量。具体来说,每标准箱(5万支)卷烟的定额税率为150元。也就是说,无论卷烟的销售价格高低,每销售、自用或委托加工一箱卷烟,都要按照150元的固定税额缴纳消费税。
综合来看,卷烟在生产环节的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既考虑了卷烟的销售价格,又考虑了销售数量,这样的计税依据设计有助于更合理地调节卷烟消费,同时也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例如,某卷烟生产企业销售100标准箱卷烟,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从价计征部分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00×相应比例税率,从量计征部分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00×150元,两者相加即为该企业在生产环节应缴纳的卷烟消费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