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下几类收入需计入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
首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当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时,这部分收入应计入应税所得。因为这是基于对境内企业的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反映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经济利益流入。例如,一家外国企业持有中国境内某上市公司的股份,获得的分红就属于此类应税所得。
其次是利息收入。非居民企业将资金借贷给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由此取得的利息需要计入应税所得。无论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还是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利息,只要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收入,都在应税范围内。比如,国外银行向中国企业提供贷款所收取的利息。
再者是租金收入。非居民企业将其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设备等出租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金,应计入应税所得。这体现了非居民企业利用境内资产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如外国企业将在中国境内的厂房出租给中国企业使用所获得的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是应税所得的一部分。当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的使用权并取得收入时,该收入需计入应税所得。例如,外国软件公司授权中国企业使用其软件技术而收取的费用。
最后,转让财产所得。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要计入应税所得。比如,外国企业将其在中国境内持有的某企业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收益。
总之,上述这些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同类型收入,都需要计入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