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会经济法中,基础关系无效时票据行为效力的判定需要依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来进行分析。
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这是票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基础关系主要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等。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比如买卖、借贷等;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当基础关系无效时,票据行为的效力通常不受影响。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支付货款向乙签发了一张汇票。后来发现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基础关系无效。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票据行为本身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如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齐全、出票人签章真实等,乙持有的汇票仍然是有效的。乙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向甲或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付款。
不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进行抗辩。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甲和乙之间存在基础关系无效的情况,当乙向甲主张票据权利时,甲可以以买卖合同无效这一基础关系的事由对乙进行抗辩。但如果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善意的第三人丙,丙在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取得汇票,此时甲就不能以基础关系无效对抗丙,丙仍然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基础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存在基于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的可能,而对于善意第三人,票据的无因性会得到更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