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立即出售,即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对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出售费用则是企业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出售资产或处置组的增量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等,但不包括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在初始计量时,如果非流动资产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金额计量。若取得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金额小于初始投资成本,应将两者的差额确认为一项损失。
举例来说,企业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出售费用为5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为85万元,那么该固定资产应按85万元计量,同时确认15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通过这样的初始计量原则,能使企业财务报表更准确地反映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真实价值和企业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