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亏损,投资方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处理。
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应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中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这里的份额计算是根据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权,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那么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0×30% = 30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00万元。
然而,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时,需要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如果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投资方应当按照自身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另外,如果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投资方需要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当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方同样要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如果投资方分担被投资单位亏损的份额超过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如果经过上述处理后仍有额外损失的,在账外备查登记。待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时,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总之,权益法下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的处理,需要投资方根据具体情况,准确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合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真实反映投资的收益和价值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