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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9/17 16:02:00  字体:
成本法与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两种重要方法,它们存在多方面的主要差异。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成本法适用于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而权益法适用于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

其次,核算方法存在差异。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了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一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要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等。

再者,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不同。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而且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中投资企业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不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最后,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处理不同。成本法下不做处理,而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综上所述,成本法和权益法在适用范围、核算方法、投资收益确认以及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处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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