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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动产的物权变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8 13:47: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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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动产的所有权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三、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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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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