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80 苹果版本:8.7.8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27 16:33:30  字体:

选课中心

书课题助力备考

选课中心

资料专区

硬核干货等你学

资料专区

免费题库

海量好题免费做

免费题库

会计人证件照

省时省力又省钱

会计人证件照

报名入口开通

请在规定时间报名

报名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学员讨论(0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