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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高频考点:赔偿顺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06 18:17:5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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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进行冲刺阶段的学习,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高频考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赔偿顺位

  1.赔偿顺位的前提条件

  如果多个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且存在补充责任,则需要确定这些责任主体之间的赔偿顺序。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位

  审计报告使用人由于信赖不实审计报告,从事了相关交易,导致了损失,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报告使用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实审计报告只是间接原因,对于报告使用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而且在事后未补足的前提下,他们之间的赔偿顺位可以表述为:

  (1)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简称“第一赔”);

  (2)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称“第二赔”);

  (3)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简称“第三赔”)。

  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

  1.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事务所因故意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连带责任时,没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定,事务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由具体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数额和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决定。

  2.过失出具不实报告

  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事务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该审计报告中的不实审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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