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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法-公示催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03 11:40: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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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公示催告:请求法院公告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可背书转让的票据。

  1、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2、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人停止支付。

  3、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的,法院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票据。

  1)、非公示催告的票据: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2)、是公示催告的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及在除权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6、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效,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主张票据权利。

  注意:

  1)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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