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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税法》知识点:法定减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7/28 10:33:3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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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和包装物材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或者损坏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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