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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6/03 14:26:3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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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一般规定

要点

具体规定


纳税义务人
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一般规定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地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特殊规定
1.由受投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经营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加收的滞纳金、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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