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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土地使用税免税项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2/23 11:57: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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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土地使用税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政策性免税:

  (1)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意外、与社会用地段未隔离的;

  (2)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3)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4)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场站的经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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